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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超载货车操作不当侧翻压死2人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6-30 09:13:46


    本网讯(吴刚)  驾驶货车本应比驾驶一般的汽车更要履行谨慎驾驶义务,但婺源一货车司机却在车辆上坡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熄火而引发侧翻,将在路边行走的行人压死。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陈小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12月15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陈小鹏驾驶车牌号为“赣HB3468”的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在婺源县思口镇长滩岭背坞帮王明亮运输木头,当车辆上坡时,因车辆超载重心不稳,再加上陈小鹏因紧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熄火而侧翻在路边,车上运载的木头滚落下来,将在路边行走的行人王某、刘某、彭某压倒,造成王某、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陈小鹏留在事故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时如实供述发生的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小鹏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12月16日,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技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制动系及转向系技术性能不合格。

    另查明,2013年12月21日,在婺源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雇佣陈小鹏的雇主王明亮与被害人王某、刘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2.3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陈小鹏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小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小鹏留在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小鹏的雇主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小鹏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合被告人陈小鹏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形,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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