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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5男子组团疯狂盗窃摩托20辆 4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01 09:07:33


    本网讯(漆常青)  家住南昌县某村的五名男子,时分时合,从南昌坐公共汽车到安义县和靖安县疯狂盗窃摩托车,得手后,驾驶盗来的摩托车返回南昌销脏。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彭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被告人胡勇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被告人戴小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被告人万文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8月底,被告人彭凯、胡勇辉、戴小和、万文强及魏太昆(另案处理)五人时分时合,先后在靖安县、安义县的单位宿舍院子内、巷子里、过道等场所作案21次,共盗窃摩托车20辆、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电动车总价值58029元。

    另查明:2011年5月13日,被告人彭凯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13日,彭凯被靖安县公安局抓获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并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同案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凯、胡勇辉、戴小和、万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摩托车、电动车,四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凯、胡勇辉各参与盗窃21辆、19辆,价值分别为58029元、5398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戴小和、万文强各参与盗窃14辆、5辆,价值分别为46249元、1578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适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属立功,依法从轻处罚。彭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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