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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肇事撞伤人担全责被判缓刑罚一千
发布时间:2014-06-30 09:50:58
本网讯(余小东) 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万波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最终对万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2月20日21时,被告人万波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光山县正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张成江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成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万波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万波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成江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万波赔偿了被害人张成江经济损失3.3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波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万波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71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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