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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用砂枪打鸟被民警查获领缓刑
发布时间:2014-07-01 09:24:48
本网讯(黄明强) 6月27日,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韦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韦峰偷偷携带自藏的砂枪驾驶两轮摩托车到该县长江乡某路口五公里附近打鸟,在打到一只斑鸠后,被告人将砂枪捆绑在两轮摩托车上,便收工回家。在回家途中,韦峰被执勤的长江乡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 2014年5月8日,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持有的砂枪进行性能鉴定,被告人所持枪支具备枪支机件,结构完整,功能正常,能够通过击发电路以电发火的方式引爆火药发射金属弹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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