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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理开车撞死人后赔52万元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6-27 13:41:46


    本网讯(唐海奎)  刚满30岁的公司经理,开车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事后,其积极赔偿并主动认罪,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6月21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运龙是营山县人,今年30岁,大学毕业后,凭着踏实肯干,很快当上了公司经理。2013年12月19日中午,刘运龙驾驶一辆汽车从县城到乡下送货,当行至济川乡济川村路段时,由于避让不当,将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柳三虎撞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见发生了车祸,刘运龙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鉴定,柳三虎之死系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亡。交警认定,刘运龙负事故全部责任,柳三虎无责任。

    案发后,刘运龙积极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人柳三虎亲属的经济损失5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2014年5月4日,检察机关向营山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5月9日,营山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刘运龙当庭认罪,并对自己的肇事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痛苦深表忏悔。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运龙违反道路安全法规,未避让横过道路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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