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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廊店容留女子卖淫 女老板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6-26 09:26:28


    本网讯(黄美干 谢欣)  谭小荣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名为“丽人岛”的发廊店,作为“岛主”的她为了创收,竟容留失足女在其店内卖淫,最终还是落入法网受刑罚。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该起容留卖淫案,判处被告人谭小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谭小荣与他人在南丹县城关镇龙滩大道经营一间名为“丽人岛”的发廊容留他人卖淫。2013年11月24日23时许,龙某某、石某来到“丽人岛”发廊,要求提供性服务。谭小荣收取龙某某、石某200元后,安排崖某某和一名叫“阿英”的女子带龙某某、石某到发廊二楼。崖某某和龙某某、“阿英”和石某分别在二楼的两个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小荣容留2人在其发廊店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谭小荣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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