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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超市买到过期方便面诉求十倍赔偿获准
发布时间:2014-06-25 11:57:23
本网讯(魏文)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6月23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是依据此法规进行的判决。 今年6月10日,本案的原告陈珊在彭泽县马当镇思思超市购买了一箱标价60元的方便面,回到家拆封后发现该箱方便面已过保质期,陈珊即刻返回店内要求赔偿,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超市赔偿该箱方便面十倍的赔偿金600元。 虽然是一笔小额诉讼,但是牵扯到食品安全问题,主审法官很快立案,并且将原告陈珊的诉状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了被告思思超市。 出乎主审法官意料的是,被告思思超市的负责人表示,原告陈珊是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属于利用超市方的过错来谋求利益,法院不应支持她的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因为超市内有摄像头,清楚的记录下了陈珊在该方便面箱子上寻找什么,将近有一分钟的时间,“她一定是在找保质期,看到过期了,她也晓得一点法律,所以就是故意先买下,再来索赔。她这完全不是消费者该有的行为,不是消费者,那么就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就无权要求十倍的赔偿金!” 庭审当天,在法庭调查环节,原告陈珊则对该摄像视频进行了这样的质证:“这段视频根本无法证明我是在寻找保质期,我可以是在看配料表,也可以是在看别的。即使是在看生产日期又怎么样?你们销售过期食品是事实!” 主审法官示意原、被告安静下来,说道:“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原告陈珊是否属于消费者?一个是如果原告陈珊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是否有权获得十倍赔偿?本庭将围绕着两个焦点进行审理。 关于原告陈珊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陈珊从思思超市购买方便面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陈珊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陈珊并未将购买的方便面用于再次销售经营,被告思思超市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陈珊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视频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被告思思超市认为原告陈珊“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思思超市抗辩的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主张,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顿了顿,继续说道:“这也就是说,被告,首先你的视频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在故意买假的购物动机,其次,即使能清晰的拍到原告搜寻的是保质期,也无法据此为理由抗辩赔偿,因为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 被告思思超市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视频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被告思思超市超市仍然摆放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原告陈珊要求被告赔偿600元的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彭泽法院于6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思思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珊6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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