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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少年合盗手机未负刑责 父母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06-23 17:25:56
本网讯(吕志豪 陈全) 小小少年不走正道,合伙盗窃手机店,因为年龄小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刑责饶过,民责难免。失主终将行窃者及其父母告上法庭。2014年6月23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军、小阳连带赔偿原告龙可定经济损失16500元。因小军、小阳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双方父母代为承担。 法院查明,原告龙可定在固始县沙河铺乡黄土街道经营手机店。2013年3月6日,被告小军、小阳(时年分别不满13岁、14岁)撬开其手机店门偷走手机等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及店门被撬维修费合计165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鉴于小军、小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受害人龙可定遂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被告小军、小阳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赔偿责任应由其各自监护人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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