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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媳制售病死猪肉被抓 哥当“帮手”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20 10:19:04
本网讯(兰珊) 用“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来形容司机陈峰可谓贴切:当制、售病死猪肉“黑心食品”牟利的弟媳被警方抓捕后,帮她收购并运输死猪的陈峰惶惶不可终日,深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力,最终选择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结果因有自首情节被从轻发落,但作为帮助犯仍难免刑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67年5月出生的陈峰系该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商品交易离不开生产、流通、销售三个关键环节,因弟媳庞某(已判刑)制、售病死猪肉“黑心食品”赚钱忙不过来、需要帮手。去年3至4月间,被告人陈峰应邀开车帮助弟媳庞某收购、运输病死猪肉,共计向临沂市某村的刘某(另案处理)销售病死猪肉制品金额达144355元。 去年底,在弟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发后,为虎作伥的陈峰惶恐不安地度过几日后,思来想去,最终理智战胜了侥幸心理,其选择了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今年5月8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峰明知系病死猪,仍然帮助他人进行收购、运输,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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