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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父因儿子不服管教杀害亲生子一审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4-06-23 15:37:54
本网讯(李元成)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亲生父亲杀害亲生儿子的案件,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爱民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其减刑。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刘爱民为什么要杀害亲生儿子呢? 刘爱民自从1992年因抢夺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来,先后多次被判刑,在监狱中度过近二十年光阴,2013年其被释放时,儿子刘小明已十四岁。因此父子关系不太和睦,刘小明也看不起父亲刘爱民,不服刘的管教,刘爱民也因此有杀死儿子的念头。 2013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爱民以带儿子刘小明去看刘小明的姐姐为由,在家中将刘小明骗到其租住处。为了防止刘小明反抗,刘爱民将氯氮平药片放入饮料内骗刘小明喝下。后刘爱民驾驶摩托车将刘小明带至修武县周庄乡洼村丰收路沙河桥下,并趁刘小明不备,持砖块朝刘小明头部猛击一下,接着将刘小明跺入水中。当刘小明欲从水中爬出时,刘爱民捡起一水泥块朝刘某某头部猛砸一下,致刘小明昏迷,其又在附近折断一棵杨树,持杨树枝将刘小明捣入河内,直至刘小明没入水中后才离开现场,致刘小明溺水死亡。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爱民因其儿子刘小明不服管教就将刘小明骗至河边,先用砖块、水泥块将刘小明砸昏后,又用树枝捣入河内,致刘小明溺水死亡,刘爱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刘爱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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