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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恋逼离婚不成分手 男子捅死已婚女获死缓
发布时间:2014-06-18 16:11:02
本网讯(黄丽研) 李起跟已婚妇女严思交往密切,发展到同居的关系。李起虽然知道严思已结婚并育有两个小孩,但是仍要求严思离婚并与其结婚,遭到严思的拒绝。后两人分手,李起去找严思想和好,发现和好无望,拿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了严思十余刀,致严思死亡。李起划了自己几刀,报警谎称其阻止严思自杀被严思捅伤。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李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案件已移送到广西区高院核准死缓。 2012年10月间,李起在隆林县打工时,认识了已婚妇女严思,后两人过往密切。2013年春节期间,两人还先后探望过对方家里长辈。之后,李起多次要求严思与丈夫离婚后与其结婚,但严思表示自己已生育两个小孩,不愿意离婚。为此,两人多次发生争吵。2013年6月25日,严思与李起因感情纠葛再次发生争吵后,严思离开与李起一起打工并同居的加工厂。同年7月9日晚,李起与严思电话联系得知严思回家收稻谷。次日下午,李起借了工友的一辆摩托车赶到严思家乡田边等候与严思见面,欲劝严思与其和好。 当日18时许,严思驾驶一辆摩托车去接其表妹,李起便驾摩托车尾随并要求严思与其和好,但遭到严思的拒绝。后李起驾车将严思的摩托车逼停到公路边,严思弃车逃到公路坎下,被李起追上严思拦腰抱住摔倒在地,严思奋力挣扎并斥责李起,李起见与严思合好无望,顿生杀人恶念,即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小刀朝严思的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了十余刀,致严思不再动弹后才停手。严思被害死亡后,李起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便持刀朝自己的胸腹部、脖颈刺划了数刀,然后打110电话报案,谎称其在劝阻严思自杀时被严思持刀捅伤。田林县公安局接报后出警赶到现场,发现严思已经死亡,即通知120急救车将李起送田林县人民医院救治。李起伤愈于同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拘传后,才供认了其持刀捅刺被害人严思的部分事实。 李起提出严思是自动停车与其到路边交谈、严思是趁其不注意从其钱包拿出折叠刀先捅其胸部一刀,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经查,1、证人李某龙证实了看到李起驾车逼停被害人的摩托车后追赶到公路边将被害人摔倒并殴打的过程,与证人罗某雄证实其“看到一男一女站在靠近垃圾池旁边的公路边争吵,当时女子的白色外衣已经被扯开露出胸部,并听到女方哭着对男子说:你放了摩托车马上来打我了”的情节能相互印证,证实该两名证人在不同位置所目睹的是同一事实,能够采信两名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确认李起截停被害人后即行争吵并对被害人追逐和行凶;2、法医伤情鉴定李起的损伤为自作伤形成,排除了他人造成,因而也否定了李起所述真实性;3、李起所述被严思捅刺其胸部一刀的供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不足以采信。因此,对于李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起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案发后,李起的家属主动代赔偿给被害人严思家属经济损失22 700元,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李起虽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医院治疗期间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谎称被害人严思是自杀身亡,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虚构是被害人严思先持刀捅伤其胸部后其才夺刀反刺的行为,没有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要件。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负有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严思婚育后,与李起保持不正常交往,确是引发案件的诱因,但在双方因感情纠葛再次发生争吵,严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调解后,严思已经离开打工处脱离与李起的非法同居关系,但李起仍然纠缠直至持刀杀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不能认为被害人严思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李起已主动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的意见,符合实情,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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