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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争孩子姓氏“闹”上法庭诉求离婚
发布时间:2014-06-19 10:39:24


    本网讯(徐光明 覃道敏)  6月19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为争孩子姓氏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覃蔚蔚与田野达成调解协议:覃蔚蔚与田野离婚;婚生子随田野生活,田野自愿放弃覃蔚蔚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

    2011年12月,覃蔚蔚经人介绍与同乡的田野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 2012年11月18日双方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1月6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后至婚生子出生前,虽然有一些摩擦,但夫妻感情尚可,婚生子出生后,双方及其父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为儿子姓覃还是姓田发生分歧,为此经常争吵打闹。

    2013年12月15日,田野与覃蔚蔚又因儿子的姓氏发生激烈争吵,进而互相打斗,导致双方软组织挫伤,从而矛盾进一步加剧。第二天,覃蔚蔚将出生仅四十天的婴儿交给田野照管,自此,对儿子不乳养、不探视,因此,夫妻感情更加恶化,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尽家庭、夫妻义务,直到起诉离婚时止,婚生子的姓氏还没有确定。覃蔚蔚于2014年3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田野离婚,婚生子由覃蔚蔚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原告覃蔚蔚作为女性,分娩后虽没满一年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该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原、被告双方虽系家庭的独生子女,都对各自的父母有赡养义务,生育的子女不管随谁姓,都是双方的子女,没有亲疏之分。根据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但覃蔚蔚作为六个月婴儿的母亲,在其只有40天时就交给田野而离家出走,且拒绝母乳喂养和探视,是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田野在庭审时坚持要求婚生子随其生活,经过法官耐心解释和做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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