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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以夫名义任环卫工被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4-06-17 16:43:09
本网讯(宋健) 妻子用丈夫身份证到环境卫生管理所报名上班,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未通过任何途径确认身份证与本人是否一致,亦未与被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即安排工作。后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病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以死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近日,云南省镇雄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环境卫生管理所与死者间存在劳动关系。 2008年下半年,李凤菊用其丈夫龚克雄的身份证到镇雄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报名上班,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在该过程中未确认身份证与本人是否一致,亦未与被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尔后李凤菊被安排做过垃圾车装运工作,2011年年初李凤菊被安排负责打扫西环路泥噜沟村至二等坡路段的路面清扫工作。2013年2月25日李凤菊在打扫卫生过程中发病昏倒,尔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凤菊死亡后,其亲属向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李凤菊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李凤菊于2008年用其夫龚克雄的身份证到被告镇雄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招聘,被告未确认身份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安排其做垃圾车装运工作,尔后又安排其做路面清扫工作,其间工资也是由被告单位发放。其虽未与被告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在被告单位工作多年且工作受被告安排,工资也由被告单位发放,完成的工作也是被告单位职能工作的组成部份,故其已与被告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镇雄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在招聘过程中未审查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及在以后工作过程中发现不是招聘者本人,也未采取措施阻止,过错在于被告镇雄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确认死者李凤菊与被告镇雄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生前所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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