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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干部玩忽职守致38人违规领养老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13 10:09:26


    本网讯(况任成)  国家公职人员要严于律己,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履行职责,这既是对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人民负责。若不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不但害己害人,还会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近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工作不负责任引发的玩忽职守案,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易盛亿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在核准企业职工退休、工龄认定工作中,按照正规工作程序应当对申请退休人员提供的《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或《职工提前退休核准(审批)表》或《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五份表格都要逐一进行审核,五份表格经过审核符合条件后,审核人才在五份表格中“劳动保障部门意见”一栏经办人处签字,并在复核人处加盖养老保险科的业务公章。

    2009年9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易盛亿作为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在负责审核企业职工退休、工龄认定工作中,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仅审核申请退休人员提供的五份审批表中的第一份,对其余表格不再逐一进行审核,便直接在“劳动保障部门意见”一栏经办人处签署同意被审批人退休的意见,并擅自让桂林市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唐某(已另案处理)帮其在退休审批表上加盖私章和养老保险科的业务公章。唐某趁机利用被告人易盛亿在工作中的此疏忽,在事先填好的38份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申请表上加盖了被告人易盛亿的私章和养老保险科的业务公章,为朱某等38名不符合正常、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致涉案的38名违规办理退休人员领取了退休养老金2 183 012.4元,除去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131 826.3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 051 18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盛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审核企业职工退休、工龄认定工作中,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易盛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其为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的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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