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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人民法庭廉政文化建设的途径
作者:白开荣 发布时间:2014-06-18 14:29:38
我国基层人民法庭数量众多,承担着辖区内的案件审理任务,其作为法院系统的重要“窗口”,构建良好的廉政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当前基层人民法庭廉政文化建设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基层人民法庭所面临的区域特色元素,试就基层人民法庭廉政文化建设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人民法庭廉政文化建设提供参考。 一、基层人民法庭廉政文化建设现状分析 (一)基础薄弱 当前,大多数基层人民法庭人员配置少,案件数量多,案多人少的现象仍然存在。法官干警的审判工作压力大,使得法官干警不得不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审判工作。同时,基层人民法庭的物力和财力有限,即使有好的廉政文化建设方案,也难以进入实践状态。 (二)内容单一 廉政文化在整个基层法庭文化建设中也有一定体现,但是内容单一。首先,较多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廉政文化,基本是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要求开展的,内容和形式跟上级部门亦步亦趋。其次,较多基层人民法庭的廉政文化建设内容单调,诸如均采取办公场所悬挂廉政格言警句,或在宣传栏中粘贴廉政文化图片等等。另外,基层人民法庭廉政文化建设缺乏本地特色。基层人民法庭分布广泛,而各个人民法庭所处的地域不同,此时,廉政文化建设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落实方式就需要在实践中做出创新,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案件受理特点和本地风土民情等制定出系统的制度规范。 (三)目标模糊 一些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干警认识到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但是对于如何更好地建设法庭廉政文化往往感到无所适从,不清楚所在法庭的廉政文化建设到底应该如何建设,导致在实践中难以采取实际有效的措施。 二、基层人民法庭构建廉政文化的必要性 廉政文化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基层人民法庭的数量众多,基层人民法庭的廉政文化建设的效果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程度,因而,构建良好的廉政文化是基层人民法庭的基本工作。 (一)基层人民法庭是法院系统的窗口。基层人民法庭数量众多,且处在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是法院工作的基础。基层人民法庭是法院系统的“窗口”,如果法庭干警产生腐败极易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因此,廉政文化建设在基层人民法庭尤为必要。 (二)基层人民法庭的司法乡土特征明显。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大多数设置在乡镇,而乡镇社会更多的表现为熟人社会,导致人际关系复杂而庞大。在此背景下,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比较易受到当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防腐拒变防线更须加强,建设良好廉政文化的需求迫切。 (三)基层人民法庭审理的纠纷矛盾尖锐。乡镇或农村里发生的案件多为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案件虽然细小,但一般起诉到法院的案子都属于已经穷尽其他解决手段而不能解决的案件,涉诉当事人往往矛盾尖锐。司法做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就带有极其强烈的公正需求。此时,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否则有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因此,廉政文化建设在基层人民法庭显得极为重要。 三、基层人民法庭廉政文化构建的途径 人民法庭廉政文化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法官干警能够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行为规范。同时,人民法庭廉政文化的构建也与其他因素紧密相联,尤其与法庭所处地区的风土民情、经济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和地域特点密切相关。因此,基层人民法庭廉政文化建设只有结合所处地区的特殊情况,充分挖掘当地特色元素,廉政文化建设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同时也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 基层人民法庭的廉政文化建设的灵魂在于实践,即法庭廉政文化要发挥反腐的实际功效。由于各个基层人民法庭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因此必须能动地融入当地特色元素,方可更能使得廉政文化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正如上文所述,基层人民法庭因所处的区域不同,其面临的地理特征、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风俗民情等各具特色,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构建法庭廉政文化的模式时,可以利用人民法庭所具有特殊元素影响法庭的物、行为与规范,形成独具地方特色的廉政文化,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进而再构建完善的廉政文化制度。 1、融合当地地理特征 各个基层人民法庭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有的在山区,有的在牧区等等,导致法庭所在区域的地理风貌各有特点。法庭廉政文化建设既应显示司法特征,同时又应体现出所处地域“特征”,例如在山区,法庭大楼或办公场所的装饰或外观上,可以用“山”、“水”元素,寄喻“公正如山、公平如水”寓意。 2、借鉴当地历史文化 俗话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各个人民法庭所处地域的居民有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也有特有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法庭廉政文化要能动地利用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采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以表现,比如挖掘利用当地体现廉政文化的戏剧资源等,使得廉政文化建设制度符合当地居民的文化心理,以此更好的实现廉政文化制度的功能。 3、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当前我国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不同地方的法庭应当立足本地,分析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对廉政的影响,构建起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廉政文化制度。 在社会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当地居民的法治意识相对较低,公民权利观念相对淡薄,熟人社会特征较为明显。有相当数量的当事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比较大。基于此,这些地区的法庭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应重在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同时,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当事人的法治意识较高,纠纷发生后依照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也较高。但是,在这些地区,司法权力寻租和当事人行贿等现象比较多,在此背景下,法庭廉政文化建设要注重“隔离”墙的构建,惩防并举,以制度规范司法行为。 4、尊重当地风俗民情 基层人民法庭廉政文化建设应当能采取当地居民容易接受的形式,体现大众性、社会性。广大民众是法庭廉政文化构建的基础力量,没有广大民众的支持和参与,没有良好反腐倡廉社会风气的形成,法庭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生存的土壤。因此,基层人民法庭进行廉政文化建设时一定要采用当地民众听得懂的语言、能理解的内容、易于认同的方式,进而使得廉政文化建设取得实际的效果。 在法治社会,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的公正运行对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廉政文化建设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基层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系统的“窗口”,各个法庭构建出实际有效的廉政文化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构建人民法庭廉政文化制度时,需要结合当地的特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并将这些特征融入人民法庭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中,促进人民法庭工作走上更加公正、廉洁的为民之路。 (作者单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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