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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因借父亲20余万不还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06-13 10:34:26
本网讯(李勇胜)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因为王强未按期归还自己父亲的借款被父亲王海告上法庭。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强10日内归还原告王海850000元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原告王海将自己所有的建材厂委托给自己的儿子王强进行管理经营,双方签订了管理委托书,该委托书约定,被告王强每年向原告王海缴纳设备、经营费5万元。为了支持儿子的经营,王海将该厂的应收账款650000元转借给被告王强用于该厂作为周转资金。 2012年,被告为购买温宿县某小区商铺门面房,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强至今未归还以上借款。 另查明,被告王强在受托管理建材厂之前,没有自有资产和资金用于经营管理该建材工厂。 以上事实有管理委托书及借条及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该建材厂管理委托系基于原被告双方的父子关系,在被告没有资金和设备并由原告转借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形成,被告未归还借款还经营多年,正是基于父子关系,原告也没有收回该建材厂,但不能因双方的亲属关系而不归还借款,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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