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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主任在工程建设中受贿4万元获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4-06-11 11:54:47


    本网讯(王海波)  2014年6月9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应孔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根据上级政府的文件精神要求,南昌县蒋巷镇人民政府修建了河边村小学教学楼和河边村委会办公大楼,上述两个工程经上级部门的立项批复,工程款由各级政府进行财政拨付。蒋巷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工程先后组织了招投标,两个工程均由应宗年等五人中标并实际承建。时任南昌县蒋巷镇河边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应孔仪,协助蒋巷镇人民政府对该两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程款支付事宜。

    在上述两项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宗年等人为得到被告人应孔仪的关照,于2007年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应孔仪共计人民币40000元。    

    2013年11月,因河边村民上访村支书参与偷采河砂等问题,上级领导找被告人应孔仪谈话,被告人应孔仪主动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并于同年11月4日,将上述收受的人民币40000元上交廉政帐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孔仪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应孔仪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向其上级负责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退清赃款,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及相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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