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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驾车交通肇事致人身亡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6-13 13:23:39
本网讯(毛伟 杨保国) 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进行赔偿,亦可获得法律的轻判。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余建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余建荣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车由铅山县葛仙山乡斜岭村往杨林街道方向行驶,途经葛仙山乡杨林街道大桥路段时,因未注意安全行驶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余建荣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建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建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余建荣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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