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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致死父亲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4-06-11 11:12:38


    本网讯(黄万斌)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潘建波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人潘建波因和其哥哥潘某峰到同村潘某生家做铝合金之事发生矛盾。次日,被告人潘建波又因此事在哥哥家与哥哥及父亲潘某胜发生争吵,期间潘某峰夫妇要求其离开。被告人气愤之下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对着哥哥潘某峰说:“有种你就把我给杀了”。父亲及哥哥都未理睬,被告人就将菜刀仍在客厅摆放铝合金材料的位置。哥哥潘某峰见状就上前打被告人,此时父亲也在客厅内拿了一根木棍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被告人遂拿了一根空心钢管制成的扫帚柄进行还击。后父亲、哥哥冲上来的时候,被告人便用手中的扫帚柄对着他们用力打击,打中了冲在前面的父亲潘某胜的左后背腰部。因疼痛,父亲潘某胜倒在了晒基上,潘某峰夫妇即将潘某胜送至医院抢救,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潘某胜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暴力打击左腰部,致急性脾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潘建波被他人用钝器致伤,致皮肤挫伤面积达15平方厘米以上,评定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的母亲及哥哥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潘建波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月1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建波因家庭矛盾与其兄潘某峰、其父亲潘某胜发生争吵,在其兄和父亲对其殴打时,手持用于做扫帚柄的空心管还击,伤及其父亲潘某胜左腰背部,造成父亲急性脾破裂大出血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激发矛盾负有责任,同时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200元,属有劣迹。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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