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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情感纠纷持水果刀刺伤前夫女友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6-12 09:05:44


    本网讯(殷国维)  因情感纠纷问题,女子持水果刀将前夫女友刺伤,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吴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晴与被害人刘文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8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吴晴独自来到鄱阳县鄱阳镇芝阳路刘文经营的“阳光贵族”摄影店找刘文,见店门紧锁,吴晴便买来油漆在刘文店门上涂写“小三”字样。此时,店内二楼的孙建华(被告人吴晴的前夫)和刘文听到响声后,便下楼阻止吴晴,并打电话给吴晴家属。后吴晴家属赶到现场。孙建华和刘文便将店门打开让吴晴及其家属进去谈话。

    在谈话过程中,被告人吴晴与被害人刘文发生争持,被告人吴晴突然从随声携带的包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向刘文胸部、手臂等处刺去,刘文被刺后往门外跑,在店门口倒地,后被送到医院抢救。经鄱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晴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吴晴赔偿被害人刘文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刘文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吴晴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晴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晴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居委会不致发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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