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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吊机问题工地互殴 伤人者赔钱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11 10:59:47
本网讯(曹友喜 张如国) 2014年6月10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少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朱少飞与被害人杨某某在蒙城县庄周办事处清华园工地内,因使用吊机发生争执和厮打,朱少飞和杨某某相互殴打的过程中导致杨某某摔倒,造成杨某某左脚骨折。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 另查明:2014年6月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朱少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少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庭审亦能当庭认罪。根据被告人朱少飞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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