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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时上网意外死亡 网吧违规经营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4-06-13 10:59:43
本网讯(肖明华 罗芳) 2014年6月12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在网吧内超时上网意外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原告邓山芽夫妇来到该院领取27万余元赔偿款后,握着主审法官的手连声说:“谢谢,谢谢你们法官做了大量工作。” 2013年11月10日17时52分,原告邓山芽的儿子邓龙来到青原区某网络会所上网,一直到次日20时18分,邓龙在网吧厕所内不慎摔倒,21时29分,被告欧阳明开车送邓龙到医院抢救治疗,11月13日7时邓龙因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邓龙父母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讨要说法,经多次协调未果。2013年12月11日邓龙的父母及其两个子女将网吧业主欧阳明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将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也是出于保护公众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被告欧阳明作为某网络会所的实际经营者,明知不能通宵达旦营业,但为了追求利益,仍违规经营,容留邓龙超时上网并未加以劝阻,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被告欧阳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网络会所厕所内所铺地砖具有防滑功能,且法院在现场勘验时厕所地面上亦没有采取增设防滑垫之类的防滑措施;第三,被告欧阳明作为实际经营者在邓龙在网吧厕所内不慎摔倒受伤后1个多小时未及时发现邓龙的异常,未尽到谨慎管理职责,对此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应对四原告因邓龙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邓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身患有脑血管畸形,其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周围环境充分认知有无安全隐患,但其放任自己超时上网,后因其疏忽大意致使自己不慎摔倒,在受伤后未及时重视,亦未向人求救最终导致自己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应减轻被告欧阳明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欧阳明赔偿四原告因邓龙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37923.43元中的40%,即255169.3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275169.37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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