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因不满分手用汽油火烧女友致死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4-06-11 10:02:09
本网讯(桂西 谭巧华) 6月10日上午,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韦富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韦富源驾驶摩托车,携带矿泉水瓶、打火机等物至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三贵村新村被害人蒙海媚家中。因劝说蒙海媚不要和其分手,继续维持情侣关系未果,韦富源用矿泉水瓶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中放出一瓶汽油,趁蒙海媚不备将汽油泼洒到蒙海媚头部及身上,蒙海媚被泼洒汽油后逃出屋外,韦富源紧追其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蒙海媚身上的汽油点燃,并极力阻止蒙海媚自救和他人救助,致使蒙海媚身体被火严重烧伤,作案后,韦富源立即逃离了现场。被害人蒙海媚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1月2日死亡。经法院鉴定,蒙海媚系因严重热烧伤后并发全身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供述到由于被害人多次离开,而不满,并且萌生要致被害人死地。被告人将汽油淋到被害人的身上,被害人已经逃到屋外躲避被告人。这时候被害人的母亲对被告人进行阻拦,但是不能阻止被告人。然而,被告人追去将被害人的身上点燃导致被害人身上着火,且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实施抢救并阻止其他人去实施救助。事后打电话给自己的父母,说照顾好他的儿子,说明被告人完全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可以造成严重的后果,会对生命有危害性。还积极追求更严重的后果,至被害人的火灭了还实施对被害人殴打。本案中也没有医疗事故的发生,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关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展开激烈的辩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且与被害人是事实婚姻关系,指控韦富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构成,应定位为故意伤害罪。 本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