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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医生行医时违反诊疗常规致患者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06 13:34:38


    本网讯(黄万斌)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事故案,以医疗事故罪判决李斌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8月5日6时许 ,被害人胡某(男,2010年出生)因发烧由母亲沈某带至余干县古埠镇被告人的诊所就诊,经被告人量体温38.5度,诊断为感冒引起发烧致支气管炎,随后其在胡某臀部注射安痛定、小诺霉素和板蓝根针剂,再开了些药回家服用。当日16时许,戴某再次带胡某到被告人的诊所治疗,这时体温还是38.5度。被告人在未确定胡某对注射头孢唑林钠有无相关禁忌症的情况下,为其用头孢唑林钠等药进行输液,在药液快输完时,胡某挣脱了输液针。此时胡某的体温已经上升到40度,被告人接着在胡某的臀部注射安痛定,还给其贴了退热贴。被告人在看到胡某没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建议胡某的父母立即转到大医院治疗。17时15分许,胡某的父母将胡某带到了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无效死亡。

    经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病理尸检中心检验,胡某系因注射头孢类青霉素引起急性过敏休克而死亡。经余干县卫生局认定,该事故系一级医疗事故。被告人李斌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斌身为医务人员,在未确定胡某对注射头孢唑林钠有无相关禁忌症的情况下,为胡某注射该药,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胡某急性过敏休克而死亡的一级医疗事故,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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