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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携带海洛因乘车被判无期 辩称河边捡到
发布时间:2014-06-10 14:29:34


    本网讯(黄丽研)  2014年6月9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运输毒品罪犯胡勇福作出执行通知书,胡勇福将被送往监狱。

    胡勇福称,其在云南省文山州城南汽车站附近的一个公园内的一条河边行走时,发现路边有几片树叶遮挡着一块东西,其就将那块东西捡来拆开外面的六层包装,里面是一白色块状的物体,其用手指沾了一点放在嘴里,感觉味道比较苦,就认为是白粉即海洛因,就把东西重新包好,放进随身穿着的外套上衣左边的口袋里。后乘坐从文山到南宁的卧铺班车去南宁,当班车到百罗高速公路发达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2年3月14日20时20分,被告人胡勇福乘坐客车从云南省文山州前往南宁市。次日0时50分许,当客车行至百色市右江区百罗高速公路发达服务区时,被缉毒民警拦查。公安民警对坐在车上的胡勇福进行检查时,在其所穿的夹克上衣左边内口袋里查获一块净重为339.8克的毒品海洛因,海洛因含量为65%。

    被告人胡勇福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胡勇福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把毒品海洛因运回宾阳,是为了自己吸食,被告人胡勇福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勇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339.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勇福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勇福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应依法处罚。对于被告人胡勇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勇福不是吸毒人员,其获得毒品海洛因后,仍把毒品海洛因非法从云南省文山州运往广西宾阳县,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被告人胡勇福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对被告人胡勇福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胡勇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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