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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签字办信用卡 辩称未使用无证据判还款
发布时间:2013-12-03 14:56:34


    本网讯(罗芳 刘艳)  在信用卡申请单上签上自己名字,却辩称没有收到信用卡,也没有使用信用卡,然而银行却出现了今年10月份还款的记录。12月2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廖鹏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透支信用卡本金11945.46元并支付该款的手续费、滞纳金、利息等。

    2008年3月22日,被告廖鹏向原告农行青原支行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并提供了身份证、个人独资开办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交给原告收执,其本人亦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了名,该信用卡申请表的背面注明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

    2008年5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1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10000元,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5月3日。此后,该卡曾被通过ATM机取现和POS消费等方式进行透支,截止2013年10月10日,该卡共透支本金11945.46元至今未还。原告农行青原支行多次向被告廖鹏催收该款,被告均以其未收到信用卡,其不是该卡使用人为由拒不归还。原告无奈之下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廖鹏在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被告廖鹏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与此同时,原告农行青原支行依据申请表向被告廖鹏发放了信用卡,原、被告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廖鹏开卡消费和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农行青原支行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廖鹏辩称其未收到原告发放的信用卡,其不是该卡使用人,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辩称于法无据,亦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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