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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乘车出事故痛失胎儿诉赔精神抚慰金获准
发布时间:2014-03-24 09:35:00


    本网讯(葛涛)  一名女子在乘坐摩托车时,不幸被一辆轿车撞伤,为此失去了腹中仅5个月大小的胎儿,故痛不欲生的女子将该两车的司机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尽管此次交通事故并未造成该女子身体上的残疾,但是,该女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还是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2014年3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邝云、宋育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分别赔偿原告吴某包括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款共计5.1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邝云驾驶小轿车由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一村庄往另一村庄方向行驶,在两村庄交界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告宋育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搭乘被告宋育摩托车乘客吴某(即本案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邝云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宋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吴某不负事故的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吴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经治疗70天后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发生医疗费1.85万元,其中,被告邝云支付了1.57万元,被告宋育支付了0.26万元,原告吴某垫付了0.022万元。住院期间,为治伤,原告吴某被迫将已怀孕5个月的胎儿引产。后因调解无效,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经鉴定,原告吴某构成轻伤乙级,后续治疗费为0.15万元,为此原告吴某垫付了鉴定费0.04万元。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向其共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05万元。    

    另查明,原告吴某系农业家庭户口。被告邝云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向被告太平洋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邝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宋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吴某不负任何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法院予以确认。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吴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应当获得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吴某系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为治伤不得不实施引产手术,引产给原告吴某的身体造成了一定伤害,胎儿的失去也给原告吴某心理造成了较大伤害,故对原告吴某关于该项费用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金额原告吴某主张过高,法院综合原告引产胎儿的月份等因素考虑酌定为2万元。关于原告吴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经审查确定为5.16万元。

    因被告邝云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向被告太平洋财保投保了一份交强险,故被告太平洋财保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理赔给原告吴某3.98万元。原告吴某的剩余损失1.62万元,因被告邝云还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向被告太平洋财保投保了一份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法院按被告邝云、宋育各负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以7:3划分比例,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在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范围内理赔给原告吴某0.8万元、由被告邝云赔偿给原告吴某0.03万元、由被告宋育赔偿给原告吴某0.35万元。扣除被告邝云已支付给原告吴某的1.58万元、被告宋育已支付给原告的0.26万元后,被告宋育还应再向原告吴某支付赔偿款0.09万元,原告吴某应返还给被告邝云1.55万元。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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