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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孕妇为钱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3-20 13:56:26
本网讯(邵鑫) 日前,一起贩卖毒品案在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被告人孔德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孔德香在自家房屋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一个毒品零包,两人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吸毒人员左手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净重0.13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孔德香案发时系怀孕妇女,并于2013年4月25日生下一女婴。事后,被告人表示自己没有文化,毒品也是自己丈夫买来的,现在丈夫也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家里还有生病的公婆,自己也是因为家里实在没有钱了才铤而走险贩卖毒品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德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孔德香现在正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且有悔改表现,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孔德香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德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0.13克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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