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盛月辉 刘宜)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4年6月10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胡六妹赔偿原告何秀英14540.95元,扣除已赔付的500元,还应赔偿14040.85元。
2013年7月25日,何秀英从胡六妹家门前经过时,胡六妹饲养的黑狗从家里窜出撞到何秀英所拄的拐棍,致使何秀英摔倒在地,造成左髋臼前缘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事故发生后,何秀英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遵医嘱卧床继续治疗15天,共花费医疗费9449.44元。但胡六妹只是让其侄女付了500元后,对原告何秀英所受的损失拒绝赔偿。何秀英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胡六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22452.06元。
一审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胡六妹饲养的狗虽关在狗笼里,但狗笼没有上锁,狗随时可以在狗笼中进出,应视为胡六妹没有对狗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当何秀英从胡六妹家门前经过时,黑狗突然从家里窜出并撞到何秀英,并造成原告何秀英摔倒致残,作为饲养动物的管理人胡六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的赔偿要求共计20772.7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原告何秀英由于身患疾病,行动不便,且被告家的狗并不是直接将原告撞到,因此,原告对该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全部损失的30%。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