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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为修建“笋榨”盗伐杉木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4-06-05 09:24:14
本网讯(廖长春) 6月3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陈理庆、韩青、吴田芳犯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至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2014年1月中旬,三被告人为了修建笋榨,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亦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柴刀、单手锯等作案工具,连续三天到泰宁县新桥乡新桥村“下水埠屋背顶”山场盗伐杉木20株,锯桐后搬运至水埠水库边风干。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韩青、陈理庆和吴振禄(另案处理)到泰宁县水埠水库边,欲将杉木装运至家中时被发现。现场查获被盗伐杉木96筒。 经鉴定,泰宁县新桥乡新桥村“下水埠屋背顶”山场被采伐杉木材积3.867立方米,立木蓄积量5.5371立方米。2014年3月2日,被告人陈理庆、韩青到泰宁县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于4月18日,由泰宁县森林公安机关将被盗伐杉的木材积3.867立方米还给泰宁县新桥乡新桥村民委员会。 法院审理认为,仨被告人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共同盗伐林木立木蓄积达5.5371立方米,数量较大,仨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据此,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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