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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帮忙开门起纠纷 冲动男子打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29 11:37:14
本网讯(褚庆平 车彦霖) 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宋建峰因一时冲动,将被害人玄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法院依法判处宋建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20时许,在敦化市胜利街阳光城一期小区门口,居民玄某回家时因小区门已锁未能进入,宋建峰的侄子便帮忙将小区门打开,使玄某得以进入。但进入院内后玄某却以开门慢为由与宋建峰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玄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建峰与被害人玄某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事宜已自行和解,玄某自愿放弃对宋建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处理终结。 庭审中,被告人宋建峰辩称,本案的发生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受害人的过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被告人宋建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宋建峰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被告人宋建峰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应认定宋建峰有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建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玄某对案件的发生、发展具有过错,可对被告人宋建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的辩解理由法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宋建峰有自首情节的辩护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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