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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租车盗财物 “的哥”多次接送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04 16:37:46


    本网讯(漆常青 黄芹)  一名“的哥”为了多赚运费,明知窃贼每次凌晨租车是去行窃,仍送他到行窃地点,待窃贼得手后,又将他连人带赃物运回。日前,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合作”盗窃的案件,窃贼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的哥”被判处管制二年,两人均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光庆提议,每次由 “的哥”熊平议开出租车送高光庆至偷盗地点,盗得财物后再由熊平议开车将高光庆连人带所盗财物返回,之后高光庆将销赃款分给熊平议,被告人熊平议表示同意。2013年3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熊平议凌晨驾驶出租车将被告人高光庆送至靖安县香田乡、仁首镇、安义县龙津镇、鼎湖镇等地后,被告人熊平议驾车离开。被告人高光庆在上述地点的养猪场、超市仓库和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内实施盗窃6次。被告人高光庆每次窃得财物后,立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熊平议,熊平议驾车将盗得的财物运回被告人高光庆的住处,然后高光庆将财物变卖。两人共盗得饲料、饮料、四特酒、香烟、食用油等财物价值25841元。被告人高光庆将财物变卖后分给被告人熊平议2110元。

    另查明:2006年12月,被告人高光庆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光庆、熊平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6次,盗得财物价值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光庆、熊平议是共同犯罪,高光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熊平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光庆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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