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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争执用镰刀割伤小腿 一人死亡一人入狱
发布时间:2014-06-04 08:53:01
本网讯(周智勇 雷格英) 近日,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王素英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5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王素英拿着镰刀准备出门割猪草,路过被害人廖志雄家门口时,因廖志雄把别人的砖头丢在泥巴路上,王素英叫其不要丢而发生小争执。廖志雄后拿一木棍来到王素英割猪草的地方,用木棍去敲王素英。王素英想吓唬他,遂用去割猪草用的镰刀顺手向廖志雄的小腿勾了一下,割伤了廖志雄的左腿膝盖关节处。王素英见其受伤出血,要求带其上医院治疗,但廖志雄不愿去治疗,王素英找来小哥郭阳生帮忙带廖志雄去医院上药,并请廖志雄的叔叔劝廖志雄去医院治疗,廖志雄还是不愿去治疗。后王素英去村卫生所买了药(创口贴和青霉素粉)叫郭阳生给廖志雄敷上,当日13时许廖志雄在其家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素英致伤被害人廖志雄左大腿远端引起皮肤软组织(创口为4.5×3.5㎝)裂伤,根据(2014年)最新《人体损伤程度标准》,未达轻伤标准。被害人廖志雄失血性休克后死亡的结果,系被害人故意拖延和拒绝正规治疗造成,但被告人王素英致伤被害人廖志雄后只作简单处理,应当预见不及时治疗有可能因失血过多而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加上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素英认罪态度较好,又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平时一贯表现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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