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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童掉水库1死1伤 水电站与供电公司担责
发布时间:2014-05-28 15:19:18


    本网讯(肖庆华 肖胤杰)  小孩玩耍时不慎掉入水库造成一死一伤,小孩父母将水电站和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孩的父母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水电站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57494.42元,被告供电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19164.8元。

    2013年11月8日,原告儿子王大(4周岁)、王小(3周岁)在家里附近的水库旁玩耍时不慎坠入储水库内约1米深的水中,导致王大溺水死亡,王小经抢救生还的事故。水电站原是村委会向村民集资建成的。2004年初,经供电公司下属的供电所做工作,村委会将水电站转让。

    事故发生后,经多方调解未果,小孩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水电站与供电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儿子王大溺水死亡、王小受伤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水电站作为所有权人未在水电生产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安全生产义务。被告供电公司作为管理人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王某夫妇对年仅三、四岁的幼子监护不到位,存有重大过失,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因儿子死、伤造成的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91648.07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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