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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进高速路被撞亡 路桥公司伸援手
发布时间:2014-05-28 10:14:02


    本网讯(汪次安 林倚萍)  5月27日,笔者在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精神病患者深夜走入京港澳高速路不幸身亡,其亲人苦寻肇事司机未果后,愤而状告路桥公司,诉请判决被告赔偿29万余元。经该院主持调解,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意外地显现人间真情,两被告自愿出资11000元帮助原告处理其母亲的后事。

    2013年4月20日2时45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叶女士在黑暗中穿过防护栏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遭到车辆碾压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叶女士两个不足20岁的儿子,寻找肇事司机却始终没有结果。在此过程中,兄弟俩发现其母亲出事地点高速路的防护栏有一处约1米宽的缺口,据此认为该路段的管理者对该防护栏疏于管理,导致其母亲轻易穿越防护栏走入高速公路以致身亡,并于2014年3月17日具状将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广韶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5月15日,翁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两被告向法庭提供了5组近60页证据,证明受害人叶女士在事发前,即2013年4月2日及3日,曾先后3次破坏隔离防护栏强闯高速公路,均被韶关市路政队发现后劝离,当地派出所对此事亦有相关记录。同时,路政部门每次均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被告路桥公司对防护栏进行修护。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土建养护项目部提供的《养护记录表单》显示,养护单位在接到维修通知后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防护栏进行了修护及加固。2013年4月19日,韶关路政队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并未发现原告指证的防护栏缺口,足以证明该缺口系事发当天叶女士再次强闯高速路时造成的。因此,被告认为其已尽管理及注意义务,不存在安全保障责任。相反,原告明知叶女士患有精神疾病却疏于看护,存在明显过错。

    原告两兄弟当庭表示对被告所提供证据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母亲死于被告所管理的高速路段是不可争议的事实,希望法庭予以考量。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

    法庭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向两被告通报原告的家庭情况:两原告的父亲已于2010年逝世,其母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大哥生于1993年,早年因家贫辍学,目前在翁源县某工厂打工,经常夜班,是全家的生计来源;原告小弟生于1995年,现就读于县重点中学。兄弟俩一直照顾患病母亲。事发当天,因老大当晚夜班,老二在校住宿,其母亲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悲剧因此发生。

    两被告听了两原告的家庭境况后,当庭表示愿出资11000元,帮助原告兄弟解决其母亲的后事。日前,两被告通过主审法官将资助款送给了两原告。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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