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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小纠纷引发伤害 男子伤人赔钱再领刑
发布时间:2014-05-23 10:26:22
本网讯(何徽) 近日,广西浦北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小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余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余强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美莲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9510.04元。 2013年7月2日13时许,因被告人余强屋后水沟的雨水无法排出回流到其屋内,易方泽用铁铲将隔壁被害人刘美莲家的排水沟挖开,让雨水流经刘美莲家排出。被害人刘美莲见状出声阻止,被告人余强从屋内冲出与被害人刘美莲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余强将刘美莲推倒在水沟里,用手掐住刘美莲的颈部把她头部按在水里,刘美莲挣扎站起来后,双方继续争吵了几句,余强又上前对刘美莲实施殴打,导致被害人刘美莲头枕部、腰部、右下肢小腿软组织挫伤,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美莲左耳创伤性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美莲受伤害后,于2013年7月3日至2013年7月25日分别在浦北县三合中心卫生院、浦北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23天,刘美莲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是哺乳期。造成其经济损失如下:医药费4712.08元,误工费23天×56.26元/天=1293.98元,护理费23天×56.26元/天=1293.98元,伙食补助费23天×40元/天=920元,营养费23天×30元/天=69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9510.04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美莲与被告人余强因分歧太大,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余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刘美莲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即被告人余强应赔偿9510.04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美莲。鉴于该案是因相邻排水问题所引发的民间纠纷,可酌情对被告人余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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