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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采矿销售牟利 两男子认罪退赃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5-16 09:55:18
本网讯(晏耀如 吕清莹) 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王波和覃忠的行为已触犯刑法。5月15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各5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各20万元。 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波、覃忠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石门县某乡镇非法开采磷矿。其间,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2年7月11日,11月14日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告人王波、覃忠拒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仍继续开采,至2013年1月6日,两被告人共开采并销售磷矿3647.55吨,销售得款597625元人民币。 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价值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王波、覃忠的行为造成磷矿资源破坏价值达到1 476 860元人民币。案发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各自向司法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波、覃忠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波、覃忠行为积极主动,起到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考虑到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悔罪表现好,结合各自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两被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两被告判处缓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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