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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电缆线出事故 雇工重大过失判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4-05-13 13:19:06


    本网讯(明亮 彭俊)  受雇主指派运输电缆线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雇主、雇工与实际车主相互推诿,均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依法作出判决。

    2011年11月29日,马金龙受雇主胡丙银指派,驾驶无号牌“常柴”牌三轮汽车由宁墩镇往苍岭方向运输电缆线,当马金龙行至宁国X056线4KM+98M处时,欲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变型拖拉机,却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毛伟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认定,马金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毛伟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马金龙驾驶的无号牌“常柴”牌三轮汽车的实际车主是程银宝,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毛伟因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后期手术费需57000元,各项损失共计197882.6元 。事发后,马金龙在垫付14000元后便不愿再承担责任,胡丙银、程银宝也均互相推诿,逃避赔偿,无奈之下,毛伟将三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的马金龙长期受雇于胡丙银,事故当日也是受胡丙银的指派运输电缆线,因此胡丙银应当对本期事故负赔偿责任;马金龙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属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胡丙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程银宝作为三轮汽车的实际车主,对车辆管理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程银宝因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宁国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丙银、马金龙连带赔偿原告毛伟损失18余万元,被告程银宝对上述赔偿款在属于交强险限额内的84249.8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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