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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玩耍夹伤手指 幼儿园被判赔七千余元
发布时间:2014-05-26 13:33:34
本网讯(张成东)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当庭宣判被告贝贝幼儿园赔偿原告马某(未成年人)各项损失7216元。 2013年9月3日中午,刘女士接到贝贝幼儿园的电话,称其女儿马某手指被夹伤,已送到医院,可能需要手术治疗。刘女士赶到医院后,看到医生正在为女儿清理伤口。交谈中,幼儿园老师告诉刘女士,马某是在吃饭时,一个人溜到活动室,玩耍时夹伤手指。出院后,刘女士多次找幼儿园协商,要求赔偿损失,但幼儿园以该事属意外事件为由,拒不赔偿。无奈之下,刘女士遂以女儿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贝贝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年仅3岁零6个月,属未成年儿童。未成年儿童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容易受到伤害,日常生活高度依赖于成年人的看护,所以幼儿园对幼儿有特别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马某吃饭时一个人溜到活动室,幼儿园老师没有及时发现,以致损害事故发生,可以推定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辩称原告受伤系意外事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贝贝幼儿园赔偿原告马某医药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7216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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