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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幼儿园给孩子服用处方药引出的话题
作者:薛灵   发布时间:2014-03-14 11:52:39


    据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快报》)如果没病让你吃药,你肯定不干,可是在西安一个幼儿园,家长反映,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园里让孩子大量服用一种ABOB的所谓消除病毒的处方药。这个问题引起许多人的关注,那么,应怎么看呢?

  议论一:幼儿园自作主张行使监护权属于违法行为

    陈晓菲(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幼儿作为不懂事的孩子,其一切事宜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监护人主要是近亲属行使,比如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关系密切的其他朋友行使,但是因有其他原因时,一些社会组织和部门也可以担任。不过,社会组织和部门担任时是有条件的。因为,按照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和幼儿在校(园)的监护问题仍属于监护人负责,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双方签订了监护人委托协议,学校或幼儿园才有权行使监护责任。这样看来,幼儿园自作主张代替监护人或避开监护人让幼儿服用处方药是超越法律规定和权限的。如果由此对幼儿产生危害后果,幼儿园和有关责任人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议论二: 幼儿园私自让幼儿服处方药不排除既得利益

    王东明(郑州高新区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谁都知道,对幼儿的健康、安全和教育不但是每位家长的责任,更是社会和学校(幼儿园)的职责。然而,由于目前各种性质的幼儿园林立,特别是私立幼儿园较多,加上与公立幼儿园对儿童入园率的竞争,一些为了既得利益的现象越来越盛行,他们办园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不是为了祖国花朵的健康成长,没有考虑无数个家长的托付和心愿,更没有考虑不法行为会怎样危害和谐社会,反而是为了他们的工作如何轻松、如何使孩子所谓地听话、使他们的工资、奖金如何增加和小团体的其他利益不受损失在办园。本文中的这个幼儿园随意让幼儿服用毒性很强的处方药,正是上述思想和利益的体现。因为在他们看来,吃了这个处方药,孩子就不会得传染病,不得病了,孩子就不会请假,他们由此就可以多留一名学生,就可以多收一份学费……然而,他们根本没有考虑到这种偷着喂孩子吃下去的毒药会带来的严重后果。这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议论三:幼儿园设卫生室和卫生保健人员法规有要求

    李文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国家非常注重他们的保护和教育,所以,在对幼儿园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上千方百计给予规范,特别是在安全和健康等问题上更为严格。所以,按照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规定: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等。

    议论四:随意让儿童服处方药不但违规,还应受罚

    李俊阳(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所谓处方药,是指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出来的处方,并以此从药店或医院药房购买的药物,其标识为Rx。这种药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潜在的影响,用药方法和时间都有特殊要求,所以,病人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常用的有阿莫西林胶囊、头孢、罗红霉素、ABOB、人工牛黄甲硝唑和阿奇霉素等。

    之所以不可随意开处方药,是除上述药物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潜在的危险外,现实生活中还已经发生了诸多的违规引发的危害事例:如近日淮安盱眙市民蒋女士向江苏新闻广播新闻热线反映,当地药房违规贩卖处方助眠药物,导致自己未成年的女儿差点出现生命危险的情况就是一例。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如果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但要依法受到惩罚,而且还应负担因违规使用处方药物造成他人危害后果的医疗等一切费用。所以,随便销售、购买,特别让儿童服用未经其临床试验的处方药不但违规,还应受到严厉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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