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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炭火中加火药助燃炸断四手指诉玩伴获赔
发布时间:2014-05-22 11:56:29
本网讯(弋宁) 为让炭火燃烧更旺,11岁男童刘小建(化名)向炭火中加入火药助燃,结果4根手指被炸断,遂起诉向玩伴索赔。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刘小建玩伴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共赔偿刘小建经济损失84692.08元。 2013年2月4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家住社旗县下洼镇山口村的刘小建手端一个易拉罐,内装正在燃烧的炭,与同村的几个小伙伴玩耍。其中一名12岁男童王国超(化名)拿出一枚鞭炮,问谁敢燃放,并说将鞭炮内的火药倒入易拉罐的炭火中,会燃烧的更旺。刘小建自告奋勇,将易拉罐放在地上,把鞭炮外层纸撕开,用右手将火药倒入易拉罐后引起爆炸,刘小建右手被严重炸伤,在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被截去除拇指外的其余4根手指,共花费医疗费11066.07元。 经鉴定刘小建伤情构成六级伤残,王国超家人在支付10000元后,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都是未成年人,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其中刘小建自行将易燃品倒入装炭火的易拉罐中引发爆炸致残,对事故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王国超提供易燃鞭炮,引导并纵容刘小建实施了危险行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王国超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赔偿刘小建94692.08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仍应支付下余的84692.08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国超将易燃物品交给刘小建,引导并纵容其实施了危险行为,导致被炸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王国超应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因为刘小建是自行将易燃物品倒入炭火而引发的爆炸,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刘小建对自己的危险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两人均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处王国超的监护人承担30%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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