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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殴打心生恨意持刀砍伤“仇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15 11:53:01
本网讯(王海波) 因遭到殴打,男子心生恨意,竟持柴刀砍人手指。2013年4月2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聂强生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邓伟等人曾殴打被告人聂强生,被告人聂强生怀恨在心。2013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聂强生在南昌县昌南新银亿上尚城工地,持柴刀将被害人邓伟的手指砍伤,致其轻伤乙级。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聂强生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聂强生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2月2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强生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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