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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无业青少年结伙抢劫 均落网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4-05-21 10:36:19


    本网讯(周中良)  湖北省枣阳市鹿头镇一伙无业青少年为了弄钱花结伙抢劫,落网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罚。2014年5月20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邹某犯抢劫罪,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湖北省枣阳市鹿头镇映泉路青少年邹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3月1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刑1年。2010年7月7日,枣阳市鹿头镇居民赵世(已处)提议抢劫,江三、熊石(均已处)和邹某均表示同意。商议后,江三从家里拿了4根钢管,4人于当晚22时许分乘两辆摩托车在本镇寻找目标,后发现被害人水涛一人驾驶摩托车行驶,遂尾随其后。当行至本镇丁庄村和方百堰小学之间时,4人追上前将水涛拦截,并用钢管殴打水涛,后又将水涛拖至路边的耕地里进行殴打,抢走水涛400元现金、一部“诺基亚”牌N5800i手机和一辆“鸿雁”牌125型摩托车,被抢钱物价值6981元。

    案发后,被抢财物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邹某于2014年3月27日赔偿了水涛的经济损失5000元,已取得水涛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邹某在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辩解称邹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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