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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狂性大发 两醉汉将路人殴打致死遭重判
发布时间:2014-05-07 09:16:42
本网讯(王成龙 何娟) 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两村民深夜酒后回家途中狂性大发,无故对一正在行走的路人拳打脚踢,并用树枝追打至其不能动弹后逃离现场,最终导致该路人休克死亡。记者5月6日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两村民分别被该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凌晨1时许,江油市九岭镇中河村村民陆太军、陆刚酒后回家,途经江油市九岭镇绵江公路鱼种站路口时,遇见年逾六十的杨启清独自在公路上行走,两人便无故上前用拳脚对其进行殴打,杨启清跑到公路对面的绿化带躲避,陆太军、陆刚追过去折断树木上的树枝继续追打致其不能动弹。随后,陆太军又将杨启清随身携带的背篼及背篼内物品烧毁后离开现场。事后,两人分别逃往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杨启清系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创伤性合并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杨启清生前系江油市九岭镇柏河村五保户,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双亡,有一兄弟名叫杨启成。事后,陆刚的近亲属代其向杨启成赔偿50000元,杨启成对陆刚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陆太军、陆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两人无故殴打年逾六十的老人并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陆太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刚的近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陆太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陆刚有期徒刑十五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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