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燕) 5月16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平化、姚中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姚中平从堂弟姚秋生(已病故)手里接管一支用于看护水库的“猎枪”(俗称“火铳”)。此后,被告人姚中平长期持有该枪用于狩猎。2010年下半年,患有眼疾的被告人姚中平欲转手此枪,杜平化得知后,到临澧县杉板乡被告人姚中平家里,花费200元人民币购买该枪。被告人杜平化购枪后亦用于狩猎。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杜平化持有该枪途经夹山镇三板桥墟场时被夹山派出所民警查获并予以收缴。该枪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认定为枪支。被告人姚中平、杜平化无持枪证,系无资格持枪人员。被告人杜平化、姚中平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平化、姚中平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杜平化、姚中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对其作出的社区矫正意见,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