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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亡 公婆诉丧偶儿媳履行赡养义务被驳
发布时间:2014-05-19 15:41:49
本网讯(文清龙) 儿子死亡后,其与儿媳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因而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判决驳回了一对老人对丧偶儿媳的诉讼请求。 老夫妇申家元、王兴美共生育了三个儿子和四个女儿共七个子女,2009年夫妇二老因赡养问题与三个儿子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镇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二人与二子申庆树、三子申庆虎达成以下扶养协议:一、由申庆树自2009年起每年给二老人民币650元及包谷200市斤、黄豆20市斤。由申庆虎每年付给包谷120市斤、黄豆20市斤。二、由被告申庆虎将其火房一间给二老居住。协议达成后,镇雄法院作出了(2009)镇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申庆树、申庆虎均按协议履行。 2010年三子申庆虎死亡后,夫妇二老于2013年年底以物价上涨,原与二子、三子达成调解协议时所确定的生活费已不够开支,且三子申庆虎之妻陈龙春也要求二子申庆树及长子申庆平应轮流为二老提供住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并由长子申庆平、二子申庆树及三儿媳陈龙春提供一间住房给其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二原告含辛茹苦将七个子女抚养成人,现已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因此,其所生子女应尽赡养扶助义务。因二原告不同意追加其四个女儿为被告,明确放弃对四个女儿的请求,被告申庆树、申庆平只能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现物价上涨,申庆树原与二原告达成的扶养协议也不能满足二原告生活需要。因此,二原告要求申庆树增加生活费,并要求申庆平支付生活费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陈龙春是二原告已去世的儿子申庆虎之妻,其对二原告没有赡养义务,二原告要求其支付生活费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但本院(2009)镇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且二原告之子申庆虎死亡后,其财产并未作分割。因此,二原告仍居住在陈龙春和申庆虎共同修建的房屋内系申庆虎生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的结果,并无不当。若陈龙春不按协议履行,二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由被告申庆树、申庆平每月各自支付原告申家元、王兴美二老生活费人民币200元,驳回了原告对儿媳陈龙春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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