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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借公公汽车后占为己有被诉 法院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4-05-13 16:01:10


    本网讯(李子斌 夏平静)  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公公一番好意将本属于自己的小汽车出借给媳妇使用,孰料媳妇却将之据为己有。5月13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龚红返还轿车给原告伍肆;原告伍肆补偿被告人装饰车所花费的费用4005元。

    2013年12月31日,本该是一家人欢聚一堂辞旧迎新的欢祥时刻,但就在这一天,公公伍肆却将儿媳龚红起诉至石门县人民法院,要求儿媳返还公公的小汽车。

    承办法官在审理此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小汽车本是公公伍肆在儿子与儿媳结婚前就购买,归伍肆一人所有,在儿子结婚后,考虑到出行方便,将车给儿子、儿媳使用,但儿媳在2013年9月将该车开走,并拒不归还。作为儿媳,龚红却认为:虽然这辆车是在自己婚前由公公购买,但这辆车是公公赠予自己与丈夫的结婚礼物,应当是自己与丈夫婚后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伍肆出资购买车辆,且将该车辆登记为原告所有,原告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将车辆交给被告龚红驾驶使用时,被告可以使用该车辆,原告依法要求返还该车辆时,被告依法负有返还该车辆的义务。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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