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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给女儿留遗产 母亲擅自处理被诉
发布时间:2014-05-09 10:52:57


    本网讯(丁开丽 何晓茹)  女儿搀扶着母亲一起离开法院,看到这一幕的人可能都想不到她们俩是一起案件的原、被告,在几个月前两个人还如陌生人一般互相并不答离,但近日却在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互释前嫌,一起离去。

    王丽与张红系母女关系,张红与王丽的父亲王刚早期离婚,王刚在离婚后单位向其分配房改房一套,2005年王刚书写遗嘱,将该房屋指定由王丽继承,并将遗嘱进行了公证,公证时张红也在场,其亦在遗嘱上签字确认,但王丽对此事根本不知情。王刚在书写遗嘱后与张红复婚,不久便病故。张红在王刚病故后既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于2010年将房屋转卖给了他人。

    至2013年底,王丽在给张红整理衣物时无意中发现了遗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双方的特殊关系,并考虑到张红已年过八旬,遂通知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刚开始母女双方各持己见,均不退让,王丽认为房屋是父亲留给她的遗产,母亲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过户并出售,亦未将房款交给自己;而张红则认为房屋是其与王刚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处分,并且其与王刚育有五个子女,王丽是女儿,不应有继承权。

    听完双方的意见,法官向张红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让其认识到遗嘱的效力及女儿与儿子有同等的继承权,但张红还是不能接受。看到此种情形,法官便暂停调解,通知双方冷静一段时间,过几天再来进行调解。如此反复,到第三次进行调解时,王丽与张红最终达成了协议,张红同意给王丽部分房款,王丽即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亦准许了王丽的撤诉。

    现今社会,许多老人还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女儿是嫁出去的人了,就没有了继承权。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能因为是女儿就剥夺其继承的权利。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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