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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又反悔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5-07 11:59:32
本网讯(漆常青)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因反悔而引起的继承案件,判决被告徐巧云、陈子林不再享有继承权。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胡娥英的生父是胡祖凡,被告徐巧云、陈子林的生母系舒敏娇。1964年胡祖凡和舒敏娇再婚,胡娥英与胡祖凡、舒敏娇共同生活。胡祖凡和舒敏娇分别于2005年和2008年先后去逝。胡祖凡与舒敏娇夫妇生前共同购置了位于靖安县双溪林站内砖木结构房屋一套,面积25.92平方米。2009年1月17日,胡娥英、徐巧云、陈子林在该房屋内协商确定将房屋作价24000元,由胡娥英给付徐巧云、陈子林各8000元,陈子林、徐巧云放弃此套房屋的继承权。但胡娥英没有证据证明按协议付了钱给徐巧云、陈子林,故该协议未生效。据此确定原、被告均有继承权,靖安县法院判决胡娥英、陈子林各享有十八分之七的房屋所有权,徐巧云享有十八分之四的房屋所有权。 一审判决后,胡娥英不服,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春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胡娥英的生父和徐巧云、陈子林的生母再婚、去逝及购买的房屋与靖安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2009年1月17日,胡娥英、徐巧云、陈子林在证明人赵佳范的见证下,在胡祖凡与舒敏娇的房屋内协调确定,舒敏娇生前在邮政银行定期存款11000元归徐巧云所有,胡娥英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由胡娥英另行补偿6000元给陈子林。徐巧云、陈子林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胡娥英的儿子代其母当场支付了6000元给陈子林,徐巧云、陈子林及证明人赵佳范在落款时间为2009年1月17日的《协议书》上签名。该《协议书》的内容为:“兹舒敏娇于2008年12月18日去逝,现靖安县双溪林站宿舍住房全套由胡娥英继承,陈子林、徐巧云于2009年元月17日放弃此套房屋的继承权”。同年2月4日,胡娥英在靖安县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继承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12月5日,在两被告的申请下,靖安县房管局撤销了原告已取得的房产证。原告认为权益受到侵犯,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讼争房屋判归原告继承。 宜春中级法院认为,胡娥英、陈子林、徐巧云均为胡祖凡、舒敏娇夫妇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鉴于2009年1月17日在证人赵佳范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对舒敏娇遗留的11000元银行存款及本案讼争的房屋作了处理,由徐巧云继承了舒敏娇遗留的11000元,陈子林从胡娥英处获得了6000元补偿,胡娥英应享有本案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认定陈子林、徐巧云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本案讼争房屋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开始的时间”。另外,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放弃继承权需要附加条件。因此,陈子林、徐巧云在已知的遗产处理后,又对放弃继承本案讼争房屋的反悔行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所以判决胡娥英对胡祖凡、舒敏娇生前遗留在靖安县双溪林站内的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 法官提醒:在继承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些遗产处理后,可能已经消耗,不再存在。所以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后,不赋予对放弃继承有反悔权,即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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