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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父亲被打 堂哥殴打堂弟反被砸伤获赔
发布时间:2014-05-09 09:07:34
本网讯(黄丽丽 覃春德) 一男子在不了解情况下,误以为自己的父亲被堂弟打,于是便与胞弟联手殴打堂弟,双方在混打过程中,该男子反被堂弟用砖头砸伤头部。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该男子与其堂弟各承担50%的责任,堂弟尚应赔偿其堂哥各项经济损失2971.84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光荣与被告梁振平系同堂兄弟。2013年10月31日21时左右,原告梁光荣到被告梁振平胞兄梁某家与被告几兄弟商量两家之间的土地置换事宜,并由原告邀请生产队长梁某君到场协调处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引起争执,无法达成一致。原、被告等人准备离开时,原告父亲梁某文到梁某家大院对被告进行指责谩骂,并捡起一根木棍打被告头部,被告立即用右手挡开木棍,梁某文后退不小心摔倒被梁某君扶住。原告以为被告打其父亲,与胞弟梁某成一起用拳头打被告。双方在混打过程中,被告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中原告头部,致原告头部受伤。 原告受伤后,经拨打120由救护车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救治。原告因伤住院13天,于2013年11月12日出院。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原告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全休1个月;加强营养。2013年11月13日,原告女儿向贵港市公安局石羊塘派出所报案,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治疗和后续检查治疗全部医疗费用及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石羊塘派出所受案后,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无果。为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及其陪护人员均系城镇居民,无证据证明其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贵港市公安局石羊塘派出所事后对该纠纷的处理材料,原、被告之间的冲突起于原告一方,原告父亲于双方协商两家土地置换事宜发生争执后,对被告进行指责谩骂,并用木棍打被告,被告挡开木棍后,原告父亲后退摔倒,原告两兄弟先用拳头打被告,但导致原告受伤则是由被告用砖头砸中原告头部引起。因此,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均有过错,并且过错责任大体相当。 结合本案纠纷发生的经过与双方的过错因素,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作出如下确认:1、医疗费10603.9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分别为520元、3409.04元、1030.64元;3、营养费300元;4、交通费80元。合计15943.67元。被告应承担50%赔偿责任,即7971.84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该款项从中予以扣减后,被告尚应赔偿2971.84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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